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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个人信息泄露源头治理刻不容缓
作者: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:2018-03-21

我国现在真正需要建立的信息保护法律制度,是能够满足从信息采集、保管、利用的源头来保护的制度。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进行治理,必须首先是源头治理。

———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

今年两会,个人信息保护是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。日前,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向南都记者表示,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,实现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治理,在目前已显得刻不容缓。

“徐玉玉案中泄露的是信息,不是隐私”

去年10月,全国人大代表、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提出了《关于尽快制定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建议》,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及建议。

孙宪忠对南都记者表示,他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提交的这份建议案,在法律上是有效力的。而之所以将建议在网上全文公布,是希望能够通过公开讨论“澄清一些是非问题”。

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已驶入快车道。两会期间,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超英透露,民法典各分编拟于今年下半年适时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。伴随着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展开,有法学界人士提出,个人信息涉及到人格权问题。因此希望在民法典中规定独立的人格权编,通过民法保护人格权的方法来保护个人信息。

“这个思路听起来好像是对的,但其实似是而非。”孙宪忠告诉南都记者,以山东徐玉玉案件为例,泄露的是徐玉玉的招生信息,而非隐私。

孙宪忠强调,信息和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,“信息泄露本身未对徐玉玉造成人格上的侵害,她的人格没有遭到贬损,因此和人格权没有关系。”我们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来解决徐玉玉案的问题,而不是放在人格权的保护中来解决。

那么,人格权到底是一个怎样的概念?如何保护人格权?

去年,“人格权”一词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。在孙宪忠看来,人格权的保护至关重要,但法学界对人格权这个概念的理解却未达成共识。
孙宪忠告诉南都记者,人格权,简单说就是“做人的资格”。人格权是建立在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基础上的自然人的权利,包括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、姓名权、名称权、名誉权、肖像权等,属于人身权利。因为不涉及财产,所以不能被商业化,也不能被转让。

孙宪忠认为,保护公民人格权不受侵害,在我国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已有较为系统的规定。因此,不必独立成编、制定人格权保护的分则。他建议吸纳近年来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,修改并完善现行侵权责任法,使之成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。

呼吁从信息采集、保管、利用的源头来保护

目前,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正日趋完善。为何还需要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?

孙宪忠告诉南都记者,这是因为对信息的收集、保管、利用,尚未形成全流程的基本立法,造成信息泄露和损害的源头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。也就是说,现在的治理方式,只是末端治理而不是源头治理。

“针对民政等政府部门,以及民航、银行,甚至商场收集我们信息的行为,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。”孙宪忠提出,另一方面,在这个过程中,他们收集的是很多人的信息,而非某个人的信息,这种针对多数人的行为,也不是民法的问题,而应由行政法来建立规范。

因此,孙宪忠提出,我国现在真正需要建立的信息保护法律制度,是能够满足从信息采集、保管、利用的源头来保护的制度。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进行治理,必须首先是源头治理。制定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,需以行政法规则、民法规则和刑法规则相结合的综合治理的方式来建立信息保护制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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